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 > 

房屋出租过程中人身伤害纠纷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55046什么是编号?

房屋出租过程中人身伤害纠纷

房屋出租过程中,如果交房是租客没有提出玻璃安全隐患,在使用过程中,租客碰到玻璃造成人身伤害,业主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租客需不需要承担损坏物品的责任?

对于合同约定中的交房租日期,如果后期双方短信协商更改交租日期及交租方式,没有签署补充协议。

如果发生纠纷时,法律上承认短信确定的日期吗?还是以原来的合同为准?

咨询者:fa214759...广东
[咨询时间:2015-11-04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曲延兴律师
[地区:山东-烟台市
手机:18663820617
积分:21191
]
回答时间:2015-11-05 06:55
曲延兴
业主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租客应承担赔偿责任。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