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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清算存续期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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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55014什么是编号?

申请公司清算存续期的生活费

我2003年进入公司工作。2009年12月公司因股东申请被法院判决解散。2015年1月我年满50 周岁时公司为我办理了到龄正常退休手续。

2015年7月,清算组公布了职工安置方案。我的是:1、以我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按08年企业平均工资补发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按09年长沙市的失业救济金标准补发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依据:09年公司依法解散时我的劳动合同已经自动终止,我就是失业人员)

我认为,09年公司解散时没有成立清算组,也没有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转移档案等行为,并且我的各项社保一直是公司缴纳,直到我正常退休。所以我认为和公司的关系一直存在。公司把我作为09年失业人员对待是不正确的。

选现在我要求公司支付我公司解散存续期的生活费共计61个月,而不是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希望得到专业人士帮助。

谢谢。

补充说明:
公司依法解散当月、清算组尚未成立,公司就将员工按破产企业处理,停止了失业保险费的缴纳。这样做是否合法?
咨询者:fa214759...湖南
[咨询时间: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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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5-11-04 10:43
赵井燕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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