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我2003年进入公司工作。2009年12月公司因股东申请被法院判决解散。2015年1月我年满50 周岁时公司为我办理了到龄正常退休手续。
2015年7月,清算组公布了职工安置方案。我的是:1、以我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按08年企业平均工资补发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按09年长沙市的失业救济金标准补发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依据:09年公司依法解散时我的劳动合同已经自动终止,我就是失业人员)
我认为,09年公司解散时没有成立清算组,也没有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转移档案等行为,并且我的各项社保一直是公司缴纳,直到我正常退休。所以我认为和公司的关系一直存在。公司把我作为09年失业人员对待是不正确的。
选现在我要求公司支付我公司解散存续期的生活费共计61个月,而不是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希望得到专业人士帮助。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