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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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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54079什么是编号?

玩忽职守罪

乡镇财经所长以乡镇书记要用钱的名义在会计手里支取了30万元,支条是所长写的(内容为:某书记用现金30万。

落款为该所长),钱是直接打到书记的卡上。落款为该所长),钱是直接打到书记的卡上书记还钱时,是还到了所长手里(几时还的会计不知道),书记离任后,会计多次向该所长催款,他都以各种理由搪塞,说是用发票抵。

直到2014年该所长因挪用公款180万被判了8年,现在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该会计提起了公诉。

请问这30万可以认定为是这个会计造成的直接损失吗?

补充说明:
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咨询者:fa214759...湖北
[咨询时间:2015-10-16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5-10-16 21:28
李保忠
可以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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