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人家:
老人(爱人的姥爷和姥姥)都已去世,留有一套房产,位于广安门外附近(价值大约为300万元),房产证所属人为姥姥。
老人有一儿两女,两女都有配偶和孩子,一儿只有配偶。
两年前一儿、一女(姨和舅舅)都因病去世,只有另外一女(爱人的母亲)在世,(其余两位继承人是舅妈和姨家的妹妹)现三家正在协商房产分配问题,请问按照法规该套房产应如何分配?
(据姨家的妹妹说:她已向舅妈(舅舅已去世)写过弃权保证,放弃财产继承,这样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