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9月份,同行5人因与ktv服务员口角,ktv服务员膝盖骨骨裂,被认定轻伤,同年10月底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经过二退程序,15年6月18日上交法院,但目前并无直接证据指向对方膝盖骨骨裂是由我方造成,ktv服务员在收到我方家属赔偿(接近10万元)后就跑得无影无踪,派出所和检察院都联系不上对方,在这种情况之下,我方该做什么辩解?法院在无直接证据下,是否还会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