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重新做司法鉴定
我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历9年已经终审判决,但是判决书上一审法院查出的被告病历存在问题:有多日交费记录无诊疗记录、多日有记录无诊断、3日交费写在4日上等5大类问题,再没有下文,二审也没有提及。
我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不书写病历和不如实书写病历,隐匿重要诊疗行为及其伤害,病历不能作为司法鉴定依据,但是判决让认为病历书写是否符合规范,被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专门机构做出鉴定结论,让我申请鉴定病历,我拒绝,法院认为我不能做司法鉴定依据不足。
法院以不履行告知义务先行赔付部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让我重新做司法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另行起诉。
我查卷宗,看到2010年4月一审法院副院长给中级人民法院的函,认为再无可做鉴定依据的材料,原告申请依据身体现状重新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是否可行。
问:法官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不认定怎么办?法院不认定病历我又无法重新做司法鉴定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