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功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人工资为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功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人工资为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