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第4条 :“保证金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每人3万元至5万元交纳。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者按照每人2万元至3万元交纳,轻伤者按照每人5000元至1万元交纳。
(三)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
第6条:“ 应当交纳保证金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扣留事故车辆。”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每人3万元至5万元交纳。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伤者按照每人2万元至3万元交纳,轻伤者按照每人5000元至1万元交纳。
(三)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
第6条:“ 应当交纳保证金的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扣留事故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