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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教师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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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44099什么是编号?

恢复教师职位

本人原来是公办教师。于1993年春开始,停薪留职,到1997年2月按“自动离职”被处理,一直被停职停薪到现在。

一 基本情况

基本的三个时间段

76年10月—93年春 16年+ 在职发薪(在岗)

93年春—97年2月 4年 留职停薪(离岗)

97年3月—现在 18年+ 停职停薪(按自动离职被处理)

二 事情经过

93年春校方同意,填写了《审批表》。开始了停薪留职。

到了96年秋去校方问询何时上班,答复是已经将此事上报教体局(以下简称:原局方),让我等待处理。到了97年2月,校方转交给我一份原局方下发文件《左教体(97第14号)》,结果是:把我按“自动离职”处理了。

三 错误的处理

(一)不是自动离职

我是经过批准停薪留职的。既不是“自动”也不是“离职”。93年春天填写《审批表》时是xx校长主持的。我在停薪留职期间工资一直校方领取(可核查)。

在以后几年里校方和原局方没有任何反应,默认我是经过批准停薪留职的。否则,在短期内就会按照被处理。在停薪留职期间,本人没有任何关于辞职或者自动离职表示,包括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二)无核实的上报,无核实的处理

96年秋的校方:xxxx是校长。不是93年批准我停薪离职时的xx校长了。应该说xxxx校长在不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也没有经过了解核实,就把我的事情上报给原局方。按照原局方下发的《左教体(97第14号)》处理我的文件里,有“根据你校报请”原字样,本人一直未见过报请材料的原文。

96年秋原局方领导班子也换届了,在不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也没有找本人经过任何形式核实,只是单方面凭借当时校方的一份“报请材料”,就按“自动离职”处理了。

(三)《左教体(97第14号)》是无效的。

当时原局方下发“处理”我的文件是《左教体(97)第14号。在这个文件的内容上有两大缺失:一是;没有说明当事人形成什么违规违纪事实;二是,没有根据什么法律和规章,只是“根据你校报请”。

四 不公平的复议

经过多年多次走访,2010年4月现教体局(以下简称:现局方)受理了本人申诉。到了2010年8月17日,现局方交给我一个报请左中旗政府文件:《关于xxx要求恢复职务问题的结案报告》。给出:“驳回xxx复职申诉,不予恢复职务”结论。

五 诉求

恢复公办教师职位。

请教

1.依照行政诉讼能否立案?以后来复议的现局方为被告?

2.追究存档责任并要求被告举证:1).停薪留职《审批表》,2).原校方《报请材料》?

3.证明审批的停薪留职,主持填写《审批表》的校长和另外该校委会2名成员证言是否有效?

4.要胜诉应该怎么做?

咨询者:fa214758...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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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5-04-12 16:41
李保忠
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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