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考大学时户口迁出人员,毕业后户口迁回时被当地派出所告知,身份证号码与当地某人重号不能上户,让个人协商解决后才能上户,协商三年未果,后急需身份证,派出所将我本人更改身份证号才给予上户,等找工作时,才发现大学学历、英语过级证、计算机等级证及资格证书等将全部作废,找工作面临严重问题,遂于当地派出所沟通:还是让我与重号人协商。
对方向我提出五万元换号费。对方向我提出五万元换号费进一步查阅资料得知:公安部关于跨省重号处理办法有两条,其一是:两者有一方迁出,导致重号的,更改未迁出方身份证号,而保留迁出方身份证号。
现在想咨询一下律师:这个规定是否适用于我这种情况?当时派出所更改我的身份证号而未更改当地人的身份证号,是否本身就是错误的?寻求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