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各位律师好:
我有2003判决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是关于析产继承的,析产的结果是“农村的3间房屋判给甲方2间,乙方和丙方共同分得一间,因乙方无房,法院最终把第三间房判给乙方,但乙需要付给丙7500元钱”,判决生效后,乙方没有支付这7500元钱,2004年的时候,丙方申请了强制执行(要乙方归还7500元),但没有成功(因乙方为未成年人,没有还款能力)到现在已经12年了,2015年丙方要这一间房的一半产权,法院还会受理吗?这第三件房子是不是就归乙方所有,只是乙方要付给丙方7500元及相关的利息呢?还是丙方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会支持呢?乙方也不用归还那7500元钱了呢?谢谢专业律师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