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的老宅基地证,一千多平方有四个户名在一个证上,都是兄妹与子女的一张宅基地证,是以前镇上开据的,现在那里正在征用中,并且是有争议,争议的原因是,那片宅基地是村里原来的地,后来镇里划给从别的地方来的渔民,不过我们的宅基地不在镇上划给他们做居住的地里,但是后来那个新建的村的村长说要发展,把我们的地卖给他们村的村民,然后就自已开出一张村委证明,他们拿着证明来和我们争地,这个我们是不是可以去告他们。
还有,他们说我们的证不合法。还有,他们说我们的证不合法但是我们也建了一个地基在上面了。
不过还有个问题,征地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完成后,是不是都要由宅基地证上的所有人都去签名才能通过征地完成?还是随便其中一个人去签名就完事?因为原来在征地初期,有个人拿着证去做登记,可是只登记了他一个人的名,现在另外三个人的名没有做登记,所以想问一下,征地工作完成确定下来后是不是要四个人一起签名才能拿到该得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