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主任(应当称妇女委员)是在农村党支部选举时设立的,也就是说是党支部内设一名妇女委员。是由党内选举或者上级任命产生的。
你如果不服可向上一级部门反映
你如果不服可向上一级部门反映
我于2015年参加文登区大水泊镇南疃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以村民选举票数超过半数而被选上了南疃村合法的村民委员。
南疃村共选上了三名村委会委员、一名村长、两名委员(一男一女),而我村上一届的妇女主任在这次村民委员会委员选举中落选,但被选上了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现在村书记兼主任声称:让老妇女主任继续兼任这一届的妇女主任。
他和片长都说,镇党委开会决定,为方便工作,一旦上一届妇女主任进了党支部的班子,就可以兼任这届的妇女主任。
但是妇代会作为村委会的下属机构,妇女主任的人选,为什么不由村委会提名,而是党支部直接任命?即便党支部拥有提名权,需不需要经过村委和村民代表的同意?
现在镇政府与村里就沆瀣一气,狼狈为奸,请问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接觉?这个是不是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