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入职,06年工资26000,合同续签到07年12月。96年入职,06年工资26000,合同续签到07年12月07年一月借调用另一单位,借用期五年,借用期间工资40000。
11年12月借用期满后,原单位未安排工作,没给工资没上社保,我也没去上班。
法院判支付基本生活费。法院判支付基本生活费合同到期后,单位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没安排工作,没给工资没上社保,我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数应是40000,还是26000,还是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