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到法院诉讼解决。
我父亲承接当地乡丽村镇政府水库溢洪道及看守房建设项目。
13座水库,签订13份形式一样的承包合同,合同签订于2011年2月28号,约定竣工日期2011年3月20日,每个水库造价3-4万元不等,13座水库总造价52万元。
合同规定完工后镇政府10天内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后付清余款。
完全按合同约定完工后镇政府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每个水库押有5000元,并称上级资金未到位,共计6万5千元,后每年都多次到镇政府讨要,均遭到蛮横拒绝,并每次均称上级资金没到位。
我方讨要无果,于2015年1月5日,到当地丰城市信访办反映情况。
2015年1月19日丰城市水利局来电说明款项早已全部发放。
其后再多次到镇政府讨要,镇政府承认款项已到位但称要履行程序。
在所有合同均未写明需缴纳税款的前提下,镇政府今天即2015年1月27日,出示领条复印件。
并在父亲初次手写领钱的收条上手写加上:缴纳全部52万元税款后付清全部工程款。
并称缴税后才能做账否则无法结清余款。并称缴税后才能做账否则无法结清余款请问镇政府这样在手写收条上加上需缴纳税款是否合法。
我方是否可以拒绝缴纳此要求。我方是否可以拒绝缴纳此要求另我我方是否可以要求镇政府,按照人民银行2011年发布的3年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6万5千元三年多所产生的利息。
2011年2月9日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1%,65,000元*6.1%*3年=11,8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