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11月26日口头通知我不想和我续签,之后我便休病假,12月7日,公司向我出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书面通知,让我签字,但上面写的出示日期是12月1日,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将日期改为12月7日,从而给我7天的赔偿?如果我签名写12月7日日期,以哪个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