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公司属于旅游开发公司,因为旅游性质,每年4月-11月为经营期,也就是我们上班的时间,其余时间不上班,称为“冬休”。
冬休期间,员工仅有生活补助,没有全额工资,还必须是次年的经营期报到后才可以领取。
这样是否合适?另外,在经营期间,我们只有2000元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都是照常上班的,但是并没有按照劳动法给予补偿。
那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冬休能为作为公司予以补偿的理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