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专家们您们好:
恶刑警小队长办案中,承无辜犯案人犯病之危,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执法中执法又犯法骂人又用脚踢人,这种做恶情行下是否侵犯他人人权,又是否属于正当执法。
在逆境中我们受害人受环境的制约,更没有正义的人证物证情况下应当怎样举证。
如果政法没正义那是否就的我们受害者以身来正法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尊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