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的欠条,无意间又翻出来,上面写已借六千有签名有日期,未标注还款时间,只说按一分利息还款.现在要帐,非说还钱了,还说是我讹钱。
当时收到借条时就把借条放在书里夹着,一直没在意,八年期间也没有去要求他还钱。
借钱时也没有其他证人在场,想问一下现在借条还有法律效力吗?可以通过诉讼把钱追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