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我们夫妇在超过晚育年龄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一个小孩,却被非法辞退了我的代课教师工作,多次申诉未果。
然而在该小孩病亡14年后的2011年,赤峰市发放被辞退民办教师补助款时,又一次非法剥夺了我享受此补助款的公民合法权益,为此,我多次多处申诉了3年,至今无果。
有人建议法律程序,如果提出行政诉讼,被告这样选择?可行吗?请求侓师们赐教。
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