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四年前司法腐败,海西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情形下,就把一审依法判决为共同共有的房产,枉法改判给行贿的上诉人独有。
请问这种改判行为,是否属于新《民诉法》第200条第12项所指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恳请爱心律师尽快回复为盼。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