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3年1月已经给职工按照最低基数1706缴纳了养老保险(职工工资没达到最低基数只有200元),由于额外的工作,给职工多发了额外工资2000元。
地税局查出后,认为额外工资应补缴保险,应把2000减去1706后得294元,按照294元的22%补缴企业部分保险,请问这么做合理吗?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