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辽宁法律咨询 > 遗产继承 > 

生效的判决书能否作为公证的标的物?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29254什么是编号?

生效的判决书能否作为公证的标的物?

父母的房产,经法院判决分配份额并且已生效。父母的房产,经法院判决分配份额并且已生效请问,此判决书能否作为姊妹间相互赠予房产的公证书的标的物?(房产证未更名,还是父母的名字)。

补充说明:
父母均过世,经由法院判决分配了各个子女应继承的房产份额,并且已经生效。在房产证还未更名过户的情况下(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请问姊妹间可否以法院的判决书作为相互赠予房产份额的公证书的标的物?应该去市级的公证处,还是区级的公证处?谢谢!!!
咨询者:fa214755...辽宁
[咨询时间:2014-09-08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赵文涛律师
[地区:河南-南阳市
手机:13949365468
积分:5328
]
回答时间:2014-09-09 05:02
赵文涛
赠与财产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因此,父母的财产姊妹之间不能赠与。但父母可以将自己的房产赠与某个子女。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4-09-09 12:29
李保忠
作为公证的标的物
王春雪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2051244
积分:898
]
回答时间:2014-09-11 18:42
王春雪
建议姊妹间写个赠与协议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