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品房合同约定2013年8月31日前交付,卖家2013年12月1日通知收房,房子没有经过验收合格证明我拒收,因急用房不得已与2013年2月17日收的房,但是卖家仍没有验收合格证,在办理入住时,卖家拿出一张自己复制的协议书,提出只付61天违约金抵扣物业费和采暖费,让签字才能办入住,事后他说我在双方协议上签字就是为同意61天赔偿,这个有效吗?原合同作废无效吗?还是执行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