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宅基地房屋被配偶私自赠与给了一位城镇居民(实际是有收到钱的),并过了户。
我起诉被赠与人,要求该赠与合同无效(但没加上要求返还房屋的文字)。
现法院已判赠与合同无效,能要求对方返还房屋了吗?还是要告国土局撤证才行?
另:我们所有的证据都是无偿赠与房屋给对方的,但对方手上可能有付款给我配偶的收据。
请问我能要求对方返还房屋,我返还对方当时支付的金额吗?会不会判决要按市价赔偿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