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女,50岁。李某女,50岁在县城某街道开了一家小型录像厅。
录像大厅内平日放映电视剧(非色情),收费2元每位。
大厅后有2间钟点房,内有床铺,收10元每间。大厅后有2间钟点房,内有床铺,收10元每间被赵某女(16岁半,被证明与中度弱智)举报,称自己某天交了10元房费,带人在房内卖淫。
派出所把李某夫妇带走询问。派出所把李某夫妇带走询问李某在审讯中称自己对赵某的卖淫行为不知情。
警察在审讯李某丈夫时问:“赵某在你店里卖淫时,你老婆是不是收取了床位费?”李某丈夫称自己平时在家休憩房子,对店内事情不知情,但是老婆有收取床位费。
请问,李某是否构成”收容妇女卖淫罪“?如果构成,会怎么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