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向黄某借款2200万元,黄某为了保证借款及时归还,要求甲公司以其机械设备抵押,同时要求甲公司所在地的某工业园管委会担保(工业园管委会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
某工业园管委会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盖章。
请问,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工业园管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补充说明:
担保合同无效,没有异议,因为事业单位无权担保,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李保忠律师回答,“看过错”,对此还弄没明白。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一是返还财产,二是按过错承担责任。问题是,借款合同有效,故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当然,担保人确实存在过错,如果依据其过错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就会从法律上认可了无效的担保合同。这样岂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