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某国营农场欠我县地税局地税款23万元,地税局看国营农场即将倒闭,无钱还款,就和农场达成协议,将农场宅基地和一辆小车抵缴给地税局,但是在这之前农场已将宅基地卖给了我。
并且地税局和我都向国土局申请所有权。并且地税局和我都向国土局申请所有权于是地税局请求法院判决我和农场的合同无效。
这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