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欠钱不还,四年后在街上碰见后,我把他拉住,但因怕拉不住,便叫我弟弟也来帮我拉住,但后来没想到我弟弟出手伤到对方,这个事情过了半个月后,现对方告到了区上的分局,自己准备了医院的相关单据(事实上并未住院)并在分局照了相关照片(脸上的瘀伤还有掉了一颗牙),请问这种事情如果公了的话我方会有什么罪,我方如何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