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某外企工作,劳动合同是与上海外服签订的,现即将到期,但用工单位决定不续延和我的派遣关系,所以外服也将不续订劳动合同。
但由于我现在在怀孕期间,所以外服提出与我的劳动关系将直接顺延至3期结束。
3期结束后用工单位通过外服依法向我支付赔偿金。
但如果3期结束后,用工单位让我与其他外包公司签订合同,或者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是否还需要向我支付陪偿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