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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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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24420什么是编号?

会不会判刑?

律师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今年6月的时候接到王某(王某是我以前的同事,去年7月从我们公司离职)的微信,说她有一份报销单放在我们公司门卫,让我或者张某(我的另外一个同事)趁财务不在的时候放在财务桌上,这份报销单签字流程是王某走的非正常流程,其他的事让我们不要管也不要过问,我碍于不好意思拒绝,王某又是我以前的上级兼同事,但又知道这是个问题报销单,所以转给了她微信上说的张某,让他给,但是张某一直没有逮到合适的机会,所以又退回到我这边来,退回后我当时仔细看了一下报销单,发现上面的签字流程有错误,所以和王某说了一下,王某就让我去财务室复印一份最近的凭证给她,在她的教唆下,我后面给她去复印了一份凭证,然后连同报销单一起放在门卫室,之后就没有联系了,直到前几天,财务审账的时候,发现后这张单子是无中生有诈钱,就报警了,我觉得我冤死, 我也主动去把事情的真实情况和警察局交代了,而且我没有从王某那里得到一分钱好处,就是帮助她去复印了公司的凭证,不知道会不会判刑。

求求律师解答一下,如果很麻烦,我要尽快请律师辩护了,我真的好冤枉,现在感觉像同谋一样,好担心好后悔。

咨询者:fa214755...浙江
[咨询时间:2014-07-29
悬赏分:
解答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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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刘珊珊律师
[地区:浙江-温州市
手机:13868409035
积分:96
]
回答时间:2014-07-29 16:15
刘珊珊
若你明知道单据造价,有敲诈嫌疑还帮忙,那么有可能成为共犯,建议向民警说明情况。
岳建民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01133676
积分:50633
]
回答时间:2014-07-29 20:07
岳建民
如果数额达到法律的追诉标准,你因提供了帮助,应属于共犯。
徐明良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3575731503
积分:4960
]
回答时间:2014-08-10 22:43
徐明良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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