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办理了一起两个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少年盗窃摩托车案,两行为人一天内共同盗窃了两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一万余元。
本案按刑法规定撤销案件后,在后续处理时出现了分歧:一,认为撤案后转为行政案件,对行为人行政处罚。
二,撤案后按刑法十七条之规定,由监护人严加管教,或收容教育,没有依据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并行政处罚。
请分析?另外,类似案件的受害人如何行使民事赔偿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