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的姑姐生前与我们同居住了最后的20多年,其无继承条例中规定的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几个侄儿还在生。
现政府在其过世后,仍有一笔房屋补贴的钱给予她,她并没有立下任何的遗嘱,请问该笔钱应该如何继承?如何证明这个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