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父母共有房产继承,由于房产所在地和我们一家人的户籍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地方。
房产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要求两地公证。房产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要求两地公证然后在户籍所在地公证处说明情况后,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是我们兄弟、父亲与去世母亲的直系亲属证明,以及外公外婆的去世证明,没有涉及房产,这是否可以认为是亲属关系以及继承权利公证?
拿着户籍所在地的公证书到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处要求按继承人人数收取公证费用。
疑问就出在这里。疑问就出在这里如果我们兄弟三人都放弃继承权,由父亲一人继承母亲的那部分房产,则需要公证我们三兄弟对父亲作出的承诺或者协议,那父亲是唯一继承人,这不是只需要三份公证书,也就是只需要交三份的公证费用吗?如果我们三兄弟和父亲都不放弃继承,那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四人都自然的具有法定继承权,这是法律规定,还需要公证吗?
在我们理解,公证的作用,是证明关系,或者公证文书、协议、合同的有效性,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不需要公证的。
如果说户籍所在地公证的是我们与母亲的关系,证明我们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
那房产所在地公证的内容是什么呢?公证的是我们处分房产遗产的协议,但是我们没有协议,都按国家规定享受继承权,把我们兄弟、父亲的名字联名写在房产证上,这还需要公证吗?如果需要,公证的是什么?总觉得这里的概念非常模糊,公证处是否在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