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在辅导班做了一段兼职教师,签有兼职教师聘用合同,合同一直不给我,后来不干了,我去讨要工资,工资不给,理由是有个学生对我不满意,那次课时费不给,后来我又去讨要,终于要来合同,发现合用里有类似规定,请问我那次工资还能要回来吗?我去过劳动监察大队,他们说我这是劳务合同,不属于他们受理范围?这样回复成立吗?我怎样才能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