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单位集资建一栋七层房屋,现单位与开发商联营建房,安置的条件在同一城市来说,标准很低(例如每月补租金2000元,同城为3000元;得房比例为1:1.1,而同城为1:1.2),公示日才七天时间(正常为一个月)。
原居民不同意单位条件,可现在已经有地质勘察人员来勘察了。
居民如何维护自身利益?联营建房到底需要哪些手续或批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