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农历冬月二十三日),可乐乡丰收村上坝组村民饶之才家不经林早卫的同意,擅自指使刘某提刀去砍林早卫家的竹子编这编那给自己使用,当时林早卫没有直接找他理论,而是将这一事件向村委会反映。
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双方在一起妥善解决。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双方在一起妥善解决2014年1月8日(农历2013年腊月初八),林登山家请客吃饭,林早卫下午四点左右途经饶之才家侧面车路时,听到饶之才说话,于是就去问饶之才为何不经同意就擅自砍伐我家竹子,结果饶之才恶言相向,说我砍竹子来编撮箕来埋你,并拿着铁铲追打林早卫,将其打翻在地后,林早卫被饶之才用铁铲一顿乱打。
在林早卫送到县医院后由于病情恶化转院到市人民医院但还是在2014年1月24日抢救无效死亡,而法医鉴定为生前伤,属非致命性损伤,死亡原因是病理性死亡。
而当地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作出治安处罚结论,因受害人身患疾病多年,已到晚期,死亡属病理性死亡。
只对犯罪人处5日行政拘留。只对犯罪人处5日行政拘留但这与事实相悖的结论我们不服,请问这样判决合理吗?下一步是按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诉讼怎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