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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苏英判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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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20056什么是编号?

市法院苏英判案不公平

信访申诉书

尊敬的政府领导、人大、纪检委:

我叫罗文强,我于2010年8月25日和徐佩华<身份证;520102680412662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黄河东路85号2单元5>结婚,婚后因徐佩华多次私自将怀孕的孩子打掉,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后徐佩华直接离家出走,经我多方打听,才知道她和一个叫刘舒煜在库尔勒24连小区14-3-401室同居。

在我气愤之时,徐佩华竟然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房产,因我们购买的房产主要是我出的钱,且也是由我全额出资进行装修的,而且我年迈的母亲还在房屋内居住,另外因徐佩华和他人同居是导致感情完全破裂的全部原因,分配财产时也应当少分,但库尔勒市法院苏英法官不顾本案的基本事实,竟然将该房产判给了徐佩华,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不明白,为什么我出资多,且徐佩华已经离家出走,在未办理和我离婚手续情况下和他人同居了还将房子判给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该房产也应当按照双方竞价的程序确定所有权,但苏英法官无视法律规定,偏听偏信,直接将房产判给了徐佩华,该判决明显在偏袒徐佩华。

现我将情况反映至贵单位领导,希望贵单位领导从考虑一个普通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能够查清本案基本事实,责令苏英重新判决!

附件:1、博斯坦社区证明两份

2、关于我和妻子徐佩华纠纷问题证人、证言情况调查

3、接处警情况证明

4、市法院判决书一份

5、二手车交易协议书。

信访申诉人:罗文强

2014年 6 月 25 日

咨询者:fa214754...新疆
[咨询时间:201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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