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变造了一个公章,派出所调查是实,可派出所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警告处分。
村书记故意变造公章为别人在国土所办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唆使人与我们打了二场官司,给我们的经济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请问,变造组上的公章要不要判刑?而治安处罚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是这样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这警告处分我们不服,该向那个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