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在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即任期届满时,公司的资本增值率达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时,激励股的最终的所有权归经营者,然而这些人刚上任就直接将激励股记到了个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上,并且时隔九年后(2013年7月)在激励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把按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包含激励股金额的出资转让给他人,最终将激励股的所有权占为己有。
请问律师:这些经营者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吗?职务侵占罪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非常急需您的帮助。非常急需您的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