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主动递交辞职申请对你不利,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当时领导要求你辞职等内容
我是2014年2月24日入职的,在试用期内没有犯过错,可是5月10几号左右领导突然说让我三天后写个辞职书走人吧,工资正常结算,我问什么原因,他说我试用期内连续两个月最后一名,我也没看业绩,所以就说能不能到月底,领导说你主动写个辞职申请到月底还是可以的,我就没犹豫写了,也同意了,过了两天我问他具体的工资结算,可能是惹着他了,结果两天后我来上班,他直接让我走人,说不准干到月底了,我刚到公司就让我走了,我现在是个孕妇,而且我看了这两个月的业绩,我不是最后,所以他们没有用正当理由辞退我,我可以去劳动局告他索要赔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