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向法院交了证人出庭的多份书面申请,内容:行贿人的证词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涉及十多年前的事实,不可能一次就完全回忆清楚,而且证词与被告人当庭供述相差很大,只有出庭对质才能弄清事实真相。
但法院的回复是:查案的整理了,合议庭觉得没有必要开庭。
请教各大律师,这样的回复就可以了吗?还可以怎样做才能促使证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