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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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2010年11月23日晚上七点开始的全厂员工集体例行会议,公司宣布的很多新规定与处罚决定,因我不能接受,发生争执。当时代表公司的副总,让我写好辞职然后走人,在我要离开时,副总说我还没有打好辞职报告,让我开完会再离开。会议结束后,我被单独留下,又发生更大争执,具体对话内容如下:
副总:你要走,明天写一份辞职报告,但要付给公司2000元钱作为公司曾经送我出去培训的补偿。(公司确实是在8月份以培训的名义送我到句容冠硕四天,我在冠硕协助他们的品管科工作了四天。)
我:凭什么让我补偿2000元?这违背法律,培训是公司的一个义务,我接受不了这个条件。(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副总:你必须付,你今晚不用上班了。
我:那我只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了,到时你不要反悔你说过的话!
最后副总承诺不会反悔,事情就此告一段落。
注:我是在一家私人小企业,这里所有员工都没有签定合同,公司制度是两班制,单班12小时,一个星期转班一次,只有转班休息半天,标准一个月上班336小时,一个星期上班84小时。打卡记录,考勤,工资单都是保存在公司内部.因为上面的事拒绝付我一个月半的工资,我该做才能拿回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