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在本村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登记在刘青名下的空白宅基地一处,四年后我盖上房子,居住至今,刘青的前妻李华(二人1998年离婚),以离婚时该宅基地归她所有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我和刘青之间买卖宅基地行为无效,法院判决买卖宅基地行为无效,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李华友起诉要求我返还其宅基地,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