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30我是结婚前与本单位女同事发生了一夜情,后来我出于怕这事让我老婆知道的原因,老是迁就她,和她发生关系,并且她有过做人流的经历。
2010,3月左右她调离单位去了武汉工作,可一直联系我,使我很被动,我不想失去我的老婆,2010.8我和女同事提出分开,她以青春损失为由向我索要45500元赔偿,我只给她转过去一万,这个女同事构成敲诈勒索罪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