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进入公司,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又于2013年6月底到期。
7月-10月一直没合同,但在公司工作。7月-10月一直没合同,但在公司工作11月初公司提出补签合同,要求从2013年6月补签,我没同意。
几经周折,最后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只有时间的延长,其他什么也没有,时间是从2013年11月-2015年11月。
请问我要是现在辞职,能有赔偿吗?具体是怎样的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