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1986年在北京一单位上班,2008年才给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保和医保(四险一金),但是合同在2013年9月30日已到期,至今没再签订合同,现在让我待岗,每月1500元,我不同意,我想以没签订合同为由辞职,但是想让让单位补缴2008年前的社保和医保,同时补偿未签合同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偿金,请问律师,我的要求可以吗?如单位不同意,我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