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1年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2012年底交房,开发商延期于2013年6月交点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支付延期交房的赔偿金,但是开发商以走内部程序为由,到现在仍未支付赔偿,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吗,可以主张延期支付的赔偿金及赔偿金利息吗?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