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有一家原国有企业,自2005年开始改制,2006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产权出让方经政府批准规定,自该时间之后的改制企业经营损益由改制后的承继企业(民营)承担,该企业在2008年10月完成改制,同年11月6日完成股东变更工商注册‘
企高管利用这段时期,将企业应收入的款项占为已有并用以个人购买国有产权,请问此举是否构成贪罪?
请提供案例,以说服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