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单位给我做了工伤认定,我找单位要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不给发放,说是要等工伤鉴定完了一起发放。
现在我一直靠和单位签订的借款协议维持一家人生活,每月合同写的借款3000元,实际打给我只有2400元,说是扣了保险。
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对吗?而且单位规定的待遇只发放工人的岗位工资,而工伤条例说的本人工资指的事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停工留薪期待遇应该按照什么发放?